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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投资管理中心深度解读两项险资新规:险资投资金融产品扩围为资本市场

最近几天,银监会修订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通知》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旨在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

就两个新规对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影响,《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寿投资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其表示,《通知》有三大意义:一是理顺监管体制,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三是强化风险控制要求,提升行业管理能力《办法》规范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强化了资产配置和主动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加强资产配置能力建设,提高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水平,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提供更加长期的资金支持

保险投资的范围和空间进一步扩大。

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协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21年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金融产品规模超过3.16万亿元,主要由保险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组成。

后资管新规时代,在非标资产压力下降,融资信托规模压缩的监管背景下,传统金融产品的投资渠道逐渐收窄伴随着市场进入‘结构性’资产短缺,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高信用资产供给萎缩,新增配置收益率下降,‘利差损’风险加剧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资金对期限长,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金融产品的配置缺口不断加大,行业面临较大的资产配置压力中国人寿投资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此背景下,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发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和债转股投资计划不断涌现,为保险机构创新发展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了新的路径。

中国人寿投资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主要内容及其对行业发展的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理顺监管体制,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与修订前相比,《通知》删除了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布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及相关要求,将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发布的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理顺了保险资金投资行业内外金融产品的监管机制本通知纳入的理财产品,债转股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与保险机构资产配置的风险偏好相匹配,为保险机构参与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提供了制度基础,有利于引导保险资金充分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规模,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保险公司以资产配置为核心,以委托投资为主要方式通过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定期更新委托投资指引,绩效评估与考核等方式,,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配置意向,明确激励约束机制《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参与各方的权责划分:一方面,强调受托投资金融产品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承担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这一规定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强化受托人主动管理责任的要求相一致,有利于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责任分工,防范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明确要求投资者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监督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要求完善投资管理人的选聘标准和程序,审慎制定投资指引,维护资产安全伴随着理财子公司等新市场主体的加入,管理人类型不断丰富,保险机构需要根据不同的产品情况,不断完善管理人的选拔标准和绩效考核机制

第三,强化风险控制要求,提升行业管理能力受国内疫情蔓延,地缘冲突,发达经济体货币紧缩等内外因素影响,国内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实体企业经营状况承压在此背景下,以固定资产为主要配置方向的保险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逐渐积累,全面风险控制体系建设亟待完善

一是强化穿透式监管要求对于部分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根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并根据基础资产的类型纳入相应的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的风险

《通知》结合新时期金融工作要求和行业监管趋势,进一步强化了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要求,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穿透式监管要求一脉相承《通知》要求,各类金融产品应当以基础资产为基础划分资产类别进行投资能力管理和大类资产比例监管,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更加准确有效地识别和计量投资风险本质,引导保险机构更多投资基础资产清晰,交易结构清晰的金融产品,促进行业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隐患,保障金融发展安全

其次,完善投后管理要求《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压实投资理财产品投后管理责任,配备专业投后管理人员《通知》在强调保险机构应当实施投后管理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落实金融产品投资投后责任和投后管理的要求一方面,延续了保险机构监管的指导思想,不断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另一方面,体现了监管对审慎发展行业外金融产品投资业务的要求,引导保险机构充分评估自身投资能力和系统建设,以相应的投资基础进行相关投资

此外,《通知》取消了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的外部评级要求一方面,《通知》与此前监管部门取消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产品发行环节的外部评级要求一致,另一方面,传达了不单纯以评级符号代替风险审查的理念,引导投资者加强内部风险识别能力,打造专业的投资和风险控制团队,压实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中国人寿投资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伴随着我国发展新格局的不断构建和资本市场的壮大,保险资金将继续发挥优势,通过配置更多类型的金融产品,继续为实体经济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办法》强化了对保险资产配置和主动管理的要求。

中国人寿投资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资产配置和主动管理要求,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加强资产配置能力建设,提升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水平,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提供更加长期的资金支持。

一是明确委托投资业务参与主体责任,推动保险资产管理行业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办法》明确了委托投资业务参与者的资格,责任和禁止行为:放宽受托方资格,扩大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空间,明确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的决策流程,取消董事会对委托投资承担最终责任的要求,让保险公司自主决定决策和授权机制,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管理水平,进一步细化禁止行为,明确不得委托或提供通道,有助于推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断提升投资管理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

第二,引导受托人加强资产配置能力建设,有利于促进行业主动管理能力《办法》要求受托人设立资产配置专业岗位,加强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投资指引,独立进行风险判断,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受托人负责投资运作的合规管理,落实主动管理要求期待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加大相应岗位人员培训力度,充分发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投资优势,提升主动管理能力,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长期的金融支持

第三,明确不要求,不承诺最低保证收益,引导保险资金提高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能力《办法》规定,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担保,受托人不得承诺委托资产不遭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与资管新规以来的监管精神一致,旨在引导保险资金合理评估委托投资风险状况,提高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能力,理性对待短期收益波动长期来看,有利于保险公司根据资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做出资产配置安排,利用长期资金的优势,将更多资金配置到权益类资产,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第四,外部管理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由委托投资改为金融产品投资,进一步明确了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边界为适应市场形势发展,本次监管将外部管理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纳入金融产品范围,同时删除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将委外专户纳入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边界保险公司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指引的制定与调整,投资经理做好主动管理根据最新的监管规则,保险公司可能会对相关流程进行适当调整,但外包专户的业务实质并没有太大变化

第五,加强信息共享,引入专业机构,利用外部资源,提高投资管理效率和长期收益水平《办法》增加了保险公司与受托人,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的要求,及时解决委托资产管理和运用中的相关问题,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更好地传递委托人的投资理念和资产配置意图还明确受托人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独立监管,信用评估,投资顾问等服务,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投研效率,借助相应机构的专业能力提高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管理能力和长期收益水平,为保险资金践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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