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显示,中信证券不服一,二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信证券申请再审,称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96万元,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年终奖23万元,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至2018年的忠诚度奖励47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中信证券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申请人已响应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对被申请人所在的商品业务条线进行整改后,仍认定申请人的岗位调动原因不是法定原因,完全忽略了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两个岗位进行充分协商的过程但一审法院在判决申请人终止违法行为时,存在基本事实错误,没有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中年终奖支付条件的基础上,仅认定申请人解除法律,参照2017年年终奖支付标准决定支付2018年年终奖,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认定申请人存在忠诚度奖励的基础上,完全无视申请人设立忠诚度奖励的原则和本案的基本事实,采用申请人前员工2016年至2018年的有效判例法支持被申请人的忠诚度奖励,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作出的组织架构调整,部门合并,岗位撤销等行为,属于单位经营管理的主观调整,不属于客观条件的重大变化本案中信证券要求唐与其他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条件对唐工作的调整并没有得到唐的同意目前以旷工为由与唐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依据原审一,二审法院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对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并计算具体数额没有什么不正当的唐享受年终奖因中信证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唐不在任一审法院判决中信证券按照2017年年终奖金额向唐支付2018年年终奖23万元并无不当,且中信证券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唐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
此外,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是否授予中信证券忠诚奖由其自行决定,中信证券因唐2016—2017年度业绩较重未授予其忠诚奖,唐已于2018年10月8日被辞退,构成严重违纪,故不属于授予2018年度忠诚奖的范围原审一,二审法院判决中信证券按照2017年度忠诚奖励金额支付唐2016—2017年度忠诚奖励
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了中信证券的再审申请。
声明:本网转发此文章,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多信息资讯,所涉内容不构成投资、消费建议。文章事实如有疑问,请与有关方核实,文章观点非本网观点,仅供读者参考。